厭童仔基本上是不可理喻的
社會邊角料
都21世紀了
到底識不識字啊
還新思維咧
國際兒童公約有沒有聽過
在那邊酸什麼包容小孩是新思維
這叫文明常識
懂嗎
都21世紀了
還在把尊重兒童講成什麼潮流
這其實已經不是價值觀的問題了
而是閱讀理解能力跟法治素養不足
所謂包容兒童
從來不是要你無限上綱忍耐別人的失職
而是社會本來就預設
兒童是公共空間的合法使用者
這不是誰施捨誰
而是制度早就寫好的底線
如果你覺得國際公約太遙遠
覺得台灣又不是聯合國會員
所以可以當作沒這回事
那我只能說
你的法理常識
可能比你的同理心還貧乏
台灣早在2014年
就已經制定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
明白寫清楚
國際兒童權利公約
在台灣具有國內法律效力
意思很簡單
保障兒童在公共空間生活
不是什麼好心或包容
而是法律義務
再往下看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也清楚規定
任何人不得對兒少有歧視行為
所以
那些看到小孩就翻白眼
覺得小孩一吵就該被清場
或是認為
不喜歡小孩是我的自由
你們不能要求我尊重的
很抱歉
這不是自由
這是在法律邊緣試探
再來
如果你真的想談理性
那我們就談科學
從神經發育的角度
兒童的大腦前額葉皮質
本來就尚未成熟
這個區域
負責衝動控制情緒調節延遲滿足
而它要到二十多歲
才會發育完成
(事實上很多厭童仔看起來年紀到了但好像也是沒有發育完全
你要求一個幼童
在高度刺激的公共環境中
展現出跟成人一樣的自制力
這在生理上
本來就是不可能任務
所以當你指責小孩不會控制
你其實不是在批評教養
而是在否認人類發育的事實
說到底
厭童不會讓你顯得高尚
它只會暴露
你對法律一知半解
對科學毫無概念
對他人發展歷程
完全缺乏理解
如果你真的無法忍受人類幼兒的自然行為
那或許問題不是社會對你不夠友善
而是你從一開始
就不太適合生活在有人類的地方
就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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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United Nations General Assembly. 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the Child. Treaty Series. 1989;1577:3.
這條約明確規定小孩參與社會生活的權利
不應該因為他們年紀小或行為不成熟就被剝奪參與公共空間的資格
Ministry of Justice. Implementation Act of the 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the Child. 2014.
這部法律直接把國際公約納入台灣國內法
賦予了兒童在公共空間生活與受尊重的法源依據
Ministry of Health and Welfare. Protection of Children and Youth Welfare and Rights Act. 2021.
法律明確禁止對兒童的歧視行為 並要求社會各界處理兒少事務時應以兒童最佳利益為優先
Gogtay N, Giedd JN, Lusk L, et al. Dynamic mapping of human cortical development during childhood through early adulthood. Proc Natl Acad Sci U S A. 2004;101(21):8174-8179.
這份研究證實了負責理性思考跟控制衝動的腦區發展最慢 要求幼童完全自律在生理上是不切實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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